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的通告(2018年第8期)

2018-09-21 来源:39健康网

(黑食药监应急〔2018〕380号)

  经伊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哈尔滨市药品检验所、双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黑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以下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的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和药品品名为: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223和161229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70901的苍术(麸炒苍术)和批号为20151201的山茱萸、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803的柴胡、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70106的二十五味珊瑚丸,不合格项目为性状、鉴别、检查(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的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和药品品名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仙鹤中药饮片加工厂生产的批号为2012.11.20的炒王不留行、批号为160的炒酸枣仁、批号为20160102的钩藤(饮片);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生产的批号为20161101的五倍子;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305的茯神,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以上5批次不合格药品经过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不是标示企业生产。

  三、对上述11批次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检品来源单位所在地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并要求被抽样单位停止销售、使用该批次产品。

  四、省局对省外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已通报相关省(市)监管部门予以处理,要求检品来源单位所在地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省内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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