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建议限制多发性硬化治疗药物阿仑单抗使用
2019年4月12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公告称,收到阿仑单抗相关的免疫疾病(由机体防御系统没有正常运转导致)和心脏及血管问题的新的报告后,EMA的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启动了一项关于多发性硬化治疗药物阿仑单抗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作为EMA一项临时措施,阿仑单抗仅可在成人高度活跃的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患者中使用,尽管治疗方案中已有至少2种疾病调修药(多发性硬化药物的一种类型),或其他疾病调修药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受益于阿仑单抗治疗的患者在咨询医生后可继续治疗。
阿仑单抗用于治疗成人型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该疾病患者中枢神经的环绕神经细胞的保护性髓鞘被炎症损害。复发缓解型意味着患者在较少或无症状期(缓解期)之间有发作(复发)。阿仑单抗用于治疗活动期患者,以静脉输注方式给药。阿仑单抗是单克隆抗体,设计用于识别和攻击免疫系统(人体防御系统)白细胞的CD52蛋白。通过结合CD52,阿仑单抗可导致白细胞死亡和替换,从而减弱免疫系统的破坏性。阿仑单抗于2013年在欧盟上市。
除了上述对阿仑单抗的使用限制,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已建议对阿仑单抗的说明书进行更新,以告知患者和医务人员有以下不良反应的相关病例报告:
免疫相关疾病,包括自身免疫性肝炎(对肝脏损伤)和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免疫系统过度激活可累及机体不同部位);
心脏和血管问题发生在接受药物治疗后1-3天,包括肺出血,心脏病发作,中风,颈动脉夹层(头颈部动脉的撕裂);
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中性粒细胞为抗感染的白细胞的一种类型)
医务人员应对于出现了以上症状的患者需考虑停止其治疗;患者如果出现了上述症状,应尽快就医。
EMA目前将评估所有关于该药品安全性相关的已获得证据,并考虑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保护患者,包括是否应对该药品的适应症进行修订。
给患者的信息:
报告了一些阿仑单抗副作用的新病例,包括一些影响心脏、血管、肺和肝脏的病例。
如出现以下症状,患者应立刻就医:
急性(突发)心脏问题(通常在给药后1-3天内发生):例如呼吸困难和胸痛
肺出血:例如呼吸困难和咳血
中风和给脑供血的血管撕裂:例如面部下垂、突发严重头痛、侧肢体无力、言语困难或颈痛
肝脏问题:例如皮肤或眼睛黄染,深色尿,比平常更易出血和淤青
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例如发热、腺体肿胀和皮疹。
如果患者出现以上症状,医生将进行检查,可能考虑停止阿仑单抗的治疗,并替换为其他替代治疗方案。
一项对阿仑单抗的全面深入评估正在进行,进一步的信息将在获得后尽快发布。
当该项评估正在进行时,阿仑单抗将只被处方给那些其他药物无效或不适合使用的新患者。
如果有关于治疗的任何问题或担忧,及时与医生沟通。
给医务人员的信息:
在关于该药物正在进行评估得出结论之前以及在阿仑单抗的产品说明书增加新的安全性警告之前,EMA书面告知医生关于阿仑单抗处方中的临时使用限制。
新的治疗仅用于那些成人高度活跃的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患者,尽管一个全面和充分疗程的治疗方案中已有至少2种疾病调修药治疗,或在那些成人高度活跃的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患者中其他疾病调修药治疗禁忌或不适合使用情况下。
对于正在使用阿仑单抗的患者,在静脉输注阿仑单抗之前和过程中,需要监测生命体征。如果观察到显著的临床指征变化,应考虑中止输注并进行包括ECG在内的额外监测。
肝功能检测应在治疗之前和过程中开展。如果患者出现了肝损伤症状,非预期的肝酶升高或提示肝功能障碍的症状(例如,不明原因的恶心、呕吐、腹痛,疲劳,厌食,黄疸或棕深色尿),阿仑单抗应仅在谨慎权衡后再次给药。
患者如果出现病理性的免疫系统激活症状,应立刻评估,并考虑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的诊断。免疫系统异常激活的症状可在治疗后的4年内发生。
阿仑单抗的评估完成后,将发布更多的信息。
安徽省药品质量公告 (2021年第3期,总第61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安徽省药品抽检计划,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本期抽验信息共涉及392个抽样单位,430个药品生产企业的1322批次产品,检验结果1317批次产品符合规定,5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相关检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现予以公告。药品安全消费提示:居民用药请遵从医嘱,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处方药;居民购药,请到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购买;购药时,请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药品通用名、标签、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国家药监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1年第49号)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生产的柴胡(北柴胡)等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喷昔洛韦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东宏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氯霉素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脑灵素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心脑欣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九寨沟天然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壮骨麝香止痛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膏量。 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博爱堂安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苍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归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柴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标示为河北悦康志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天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柴胡(北柴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标示为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胡(醋柴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标示为苏州市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胡(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名单: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
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原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北京仟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标示为北京仟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经抽检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二、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涉及单位已经或正在进行立案查处,将于三个月内公开处理结果。三、对不合格产品及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特此公告。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名单: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2期药品质量公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2021年云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药品抽检情况予以公告。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