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疼痛,疼痛 | 适应症 | 慢性疼痛,疼痛 |
12微克/小时,2.1毫克/贴 | 规格 | 50微克/小时,8.4毫克/贴 |
厂家 | ||
H20110302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J20110042 |
本品用于治疗中度到重度慢性疼痛以及那些只能依靠阿片样镇痛药治疗的难消除的疼痛。 | 功效主治 | 本品用于治疗中度到重度慢性疼痛以及那些只能依靠阿片样镇痛药治疗的难消除的疼痛。 |
本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而决定,并应在给药后定期进行剂量评估。 本品应在躯干或上臂未受刺激及未受照射的平整皮肤表面贴用。如有毛发,应在使用前剪除(勿用剃须刀剃除)。在使用本品前可用清水清洗贴用部位,不能使用肥皂、油剂、洗剂或其它可能会刺激皮肤或改变皮肤性状的用品。在使用本贴剂前皮肤应完全干燥。 本品应在打开密封袋后立即使用。在使用时需用手掌用力按压30秒,以确保贴剂与皮肤完全接触,尤其应注意其边缘部分。 本品可以持续贴用72小时。在更换贴剂时,应更换粘贴部位。几天后才可在相同的部位重复贴用。 初始剂量选择: 本品的初始剂量应依据患者目前使用阿片类药物的剂量而定。建议本品用于阿片耐受患者。同时对患者目前的一般情况和医疗状况综合考虑,包括:体型、年龄、与阿片类药物的耐受性有关的乏力程度。 未使用过阿片类药物的患者: 本品用于此类患者的临床经验有限。当本品用于适用的此类患者时,建议使用低剂量的阿片类药物进行剂量调整直至达到与规格为25μg/小时的本品等效,随后转换为规格为25μg/小时的本品。如有需要,可进行剂量调整,调整幅度为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依据镇痛需要来补足剂量,以达到最低的适合剂量。 阿片类药物耐受的患者: 从口服或非胃肠道给阿片类药物转变为使用本品,应遵循以下步骤: 1.计算前24小时镇痛药用量。 2.应用表1将上述用量转换为等效的吗啡剂量。表1中所有肌注和口服剂量相当于肌注吗啡10mg的等效镇痛剂量。 3.表2列出了根据24小时口服吗啡的剂量范围折算出的本品剂量。通过计算得到的24小时吗啡剂量使用此表推算本品的剂量。 4.如有需要,可进行剂量调整,调整幅度为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依据镇痛需要来补足剂量,以达到最低的适合剂量。 基于药物单次肌注剂量与吗啡相对效价的研究。口服推荐剂量来自于非胃肠道途径向口服途径的转换。 根据对慢性疼痛患者治疗的临床经验,吗啡的口服/肌注作用强度比。 在临床试验中以口服吗啡日剂量范围为基础转换本品。 在首次使用本品至镇痛作用开始起效期间,应逐渐停止先前使用的镇痛药。 对于首次接受阿片类药物治疗以及对阿片类药物耐受的患者,不能在使用本品后的24小时内即评价其最佳镇痛效果。这是因为在使用本贴剂最初24小时内血清芬太尼的浓度逐渐升高。由于临床原因,患者可能需要短效镇痛药。满足此目的的药物为非阿片类镇痛药(如:对乙酰氨基酚、乙酰水杨酸盐、非甾体抗炎药)和吗啡样药物(应避免那些具有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的产品)。 剂量的调整及维持治疗 每72小时应更换一次本品贴剂。应根据个体情况调整剂量直至达到足够的镇痛效果。如果在首次使用后镇痛不足,可在用药3天后增加剂量。其后每3天进行一次剂量调整。同样,可能需要短效镇痛药。剂量增加的幅度通常为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但同时应考虑附加的其它疼痛治疗(口服吗啡45mg/日或90mg/日≈本品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及患者的疼痛状态。当剂量大于75μg/小时时,可以使用一片以上的本品贴剂。患者可能定时需要短效镇痛药,以缓解突发性疼痛。在本品剂量超过300μg/小时时,一些患者可能需要额外的或改变阿片类药物的用药方法。治疗的终止 去除本品贴剂后,应逐渐开始其它阿片类药物的替代治疗,并从低剂量起始,缓慢加量。这是因为去除本品贴剂后,芬太尼浓度逐渐降低。血清芬太尼浓度下降50%大约需要17小时甚至更长。一般来说,任何阿片类镇痛药都应逐步停药。 一些患者在更换药品或剂量调整时可能出现阿片类药物戒断症状。 | 用法用量 | 本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而决定,并应在给药后定期进行剂量评估。 本品应在躯干或上臂未受刺激及未受照射的平整皮肤表面贴用。如有毛发,应在使用前剪除(勿用剃须刀剃除)。在使用本品前可用清水清洗贴用部位,不能使用肥皂、油剂、洗剂或其它可能会刺激皮肤或改变皮肤性状的用品。在使用本贴剂前皮肤应完全干燥。 本品应在打开密封袋后立即使用。在使用时需用手掌用力按压30秒,以确保贴剂与皮肤完全接触,尤其应注意其边缘部分。 本品可以持续贴用72小时。在更换贴剂时,应更换粘贴部位。几天后才可在相同的部位重复贴用。 初始剂量选择: 本品的初始剂量应依据患者目前使用阿片类药物的剂量而定。建议本品用于阿片耐受患者。同时对患者目前的一般情况和医疗状况综合考虑,包括:体型、年龄、与阿片类药物的耐受性有关的乏力程度。 未使用过阿片类药物的患者: 本品用于此类患者的临床经验有限。当本品用于适用的此类患者时,建议使用低剂量的阿片类药物进行剂量调整直至达到与规格为25μg/小时的本品等效,随后转换为规格为25μg/小时的本品。如有需要,可进行剂量调整,调整幅度为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依据镇痛需要来补足剂量,以达到最低的适合剂量。 阿片类药物耐受的患者: 从口服或非胃肠道给阿片类药物转变为使用本品,应遵循以下步骤: 1.计算前24小时镇痛药用量。 2.应用表1将上述用量转换为等效的吗啡剂量。表1中所有肌注和口服剂量相当于肌注吗啡10mg的等效镇痛剂量。 3.表2列出了根据24小时口服吗啡的剂量范围折算出的本品剂量。通过计算得到的24小时吗啡剂量使用此表推算本品的剂量。 4.如有需要,可进行剂量调整,调整幅度为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依据镇痛需要来补足剂量,以达到最低的适合剂量。 基于药物单次肌注剂量与吗啡相对效价的研究。口服推荐剂量来自于非胃肠道途径向口服途径的转换。 根据对慢性疼痛患者治疗的临床经验,吗啡的口服/肌注作用强度比。 在临床试验中以口服吗啡日剂量范围为基础转换本品。 在首次使用本品至镇痛作用开始起效期间,应逐渐停止先前使用的镇痛药。 对于首次接受阿片类药物治疗以及对阿片类药物耐受的患者,不能在使用本品后的24小时内即评价其最佳镇痛效果。这是因为在使用本贴剂最初24小时内血清芬太尼的浓度逐渐升高。由于临床原因,患者可能需要短效镇痛药。满足此目的的药物为非阿片类镇痛药(如:对乙酰氨基酚、乙酰水杨酸盐、非甾体抗炎药)和吗啡样药物(应避免那些具有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的产品)。 剂量的调整及维持治疗 每72小时应更换一次本品贴剂。应根据个体情况调整剂量直至达到足够的镇痛效果。如果在首次使用后镇痛不足,可在用药3天后增加剂量。其后每3天进行一次剂量调整。同样,可能需要短效镇痛药。剂量增加的幅度通常为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但同时应考虑附加的其它疼痛治疗(口服吗啡45mg/日或90mg/日≈本品12μg/小时或25μg/小时)及患者的疼痛状态。当剂量大于75μg/小时时,可以使用一片以上的本品贴剂。患者可能定时需要短效镇痛药,以缓解突发性疼痛。在本品剂量超过300μg/小时时,一些患者可能需要额外的或改变阿片类药物的用药方法。治疗的终止 去除本品贴剂后,应逐渐开始其它阿片类药物的替代治疗,并从低剂量起始,缓慢加量。这是因为去除本品贴剂后,芬太尼浓度逐渐降低。血清芬太尼浓度下降50%大约需要17小时甚至更长。一般来说,任何阿片类镇痛药都应逐步停药。 一些患者在更换药品或剂量调整时可能出现阿片类药物戒断症状。 |
贴剂 | 剂型 | 贴剂 |
与其它阿片类镇痛药一样,反复使用本品可能出现耐药、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在某些从以前的阿片类镇痛药改用本品或治疗突然停止的患者中,可能会出现阿片类药物的戒断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焦虑和寒颤。在怀孕期间长期使用本品的妇女中,罕见其新生儿出现新生儿戒断综合征的报告。 | 不良反应 | 与其它阿片类镇痛药一样,反复使用本品可能出现耐药、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在某些从以前的阿片类镇痛药改用本品或治疗突然停止的患者中,可能会出现阿片类药物的戒断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焦虑和寒颤。在怀孕期间长期使用本品的妇女中,罕见其新生儿出现新生儿戒断综合征的报告。 |
1.本品禁用于已知对芬太尼或对本贴剂中粘附剂敏感的患者。 2.本品不应用于急性痛和手术后疼痛的治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短期内调整芬太尼的剂量,并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或危胁生命的通气不足。 3.本品暂禁用于40岁以下非癌性慢性疼痛患者(艾滋病、截瘫患者疼痛治疗不受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 | 禁忌症 | 1.本品禁用于已知对芬太尼或对本贴剂中粘附剂敏感的患者。 2.本品不应用于急性痛和手术后疼痛的治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短期内调整芬太尼的剂量,并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或危胁生命的通气不足。 3.本品暂禁用于40岁以下非癌性慢性疼痛患者(艾滋病、截瘫患者疼痛治疗不受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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