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骨髓纤维化 | 适应症 | |
| 5mg*60s | 规格 | |
| 厂家 | ||
| H20170134 | 批准文号 | |
| 用于中危或高危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亦称为慢性特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PV-MF)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ET-MF)的成年患者,治疗相关疾病相关脾肿大或疾病相关症状。 | 功效主治 | |
| 只有具备抗肿瘤药物应用经验的医生,方可使用本品治疗。在开始本品治疗之前,必须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包括白细胞分类计数。初次使用本品时应每周监测一全血细胞计数,包括白细胞、血小板和红细胞分类计数4周后可每 2至 4周监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直到本品剂量达到稳定,然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进行监测(参见[注意事项])给药剂量起始剂量对于血小板计数在 100,000//mm3和 200,000/mm3之间的患者,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两次, 每次 15mg 。对于血小板计数 。对于血小板计数 200,000/mm3的患者,则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两次, 每次 20mg 。 对于血小板计数在 50,000/ mm 3和 100,000/mm3之间的患者, 推荐最大起始剂量为每日两次,每次 5mg 。目前有关 5mg 每日两 次的研究数据有限,对于 5mg 每日两次剂量长期维持给药的疗效尚不确定,以 此剂量长期使用应当仅限于判断获益超过潜在风险的患者并 谨慎调整药物剂量 。剂量调整针对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不低于 100×10 9/L 的骨髓纤维化患者的血液学毒性的剂量调整指南治疗中断和重新给药当血小板计数低于 50 ×10 9/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低于 0.5 ×10 9/L 时,中断治疗。当血小板计数恢复至 50 ×10 9/L 以上 且 ANC 恢复至 0.75 ×10 9/L 以上时,可重新给药。表 1说明了中断之后重新开始 本品 治疗 时可以给予 的最大允许剂量。表1:骨髓纤维化: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不低于100×109/L的患者经因血小板减少中断之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最大起始剂量当前的血小板计数 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最大剂量*≥125×109/L 20 mg每日2次100至125×109/L 15 mg每日2次75至100×109/L 10 mg每日2次,持续至少2周;如果可耐受,可以升高剂量至15 mg每日2次。50至75×109/L 5 mg每日2次,持续至少2周;如果可耐受,可以升高剂量至10mg每日2次。50×109/L 继续暂停*显示的是最大剂量 。重新开始治疗时,从至少低于停药显示的是最大剂量 。在因 ANC 低于 0.5 ×10 9/L 中断 治疗 之后 ,当 ANC 恢复至 0.75 ×10 9/L 以上 时, 从比治疗中断的前一周给药最大剂量 低 5mg 每日 2次的剂量、或从 5mg 每 日 1次的剂量开始重新给药,以剂量高者为准减量出现血小板计数降低时应当考虑按表 2中所述进行减量,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为血小板减少而中断治疗。表2:骨髓纤维化: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不低于100×109/L的患者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推荐血小板计数 25 mg 20 mg 15 mg 10 mg 5 mg每日2次 每日2次 每日2次 每日2次 每日2次新剂量 新剂量 新剂量 新剂量 新剂量100至125×109/L 20 mg每日2次 15 mg每日2次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75至100×109/L 10 mg每日2次 10 mg每日2次 10mg每日2次 无变化 无变化50至75×109/L 5 mg每日2次 5 mg每日2次 5 mg每日2次 5 mg每日2次 无变化50×109/L 暂停治疗 暂停治疗 暂停治疗 暂停治疗 暂停治疗针对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不低于 100 ×10 9/L 的骨髓纤维化患者疗效不足时的剂量调整如果 疗效 不足并且血小板和中性粒细胞计数都低,可以 以 5mg 每日 2次的 增 量逐渐将剂加,直 至最大剂量 25 mg 每日 2次。在治疗最初 4周之内不应增加剂量,增加频率不得高于每 2周 1次。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患者可以考虑增加剂量:a. 与治疗前基线相比未能达到触诊的脾脏长度缩小50%或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脾脏体积缩小35%;b. 第4周时血小板计数超过125×109/L并且血小板计数从未低于100×109/L;c. ANC水平超过0.75×109/L。由于临床数据有限 ,采用 5mg 每日2次的剂量进行长期维持治疗并没有显示效果,并且以此剂量长期使用应当仅限于获益超过潜在风险的患者。如果治疗 6个月后没有出现脾脏缩小或症状改善,则终止本品治疗。针对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为 50 ×10 9/L 至100 100×10 9/L 的骨髓纤维化患者的血液学毒性剂量调整治疗中断和重新给药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5×10 9/L 或 ANC 低于 0.5×10 9/L 时,中断治疗。当血小板计数恢复至 35×10 9/L 以上或 ANC 恢复至 0.75×10 0.75×10 9/L 以上时,可重 新给药。 从比 血小板计数低于 25×10 9/L 或者 ANC 低于0.5×10 9/L 导致中断药的前一周给药最大剂量 低 5mg 每日 2次的剂量、或从 5 mg 每日 1次的剂量 开始 重 新给药,以剂量高者为准 。减量当血小板计数低于 35×10 35×10 9/L 时,按表 3所述减少 所述减少 芦可替尼 的剂量表3: 骨髓纤维化:针对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为50×109/L至100×109/L的患者的血小板减少的剂量调整血小板计数 给药推荐25×109/L ? 中断给药。25×109/L至35×109/L ? 减少剂量5 mg每日1次。且在之前的4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小于20% 若患者剂量为5 mg每日1次,则将剂量维持在5 mg每日1次上。25×109/L至35×109/L ? 减少剂量5 mg每日2次。且在之前的4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不低于20% ? 若患者剂量为5 mg每日2次,则将剂量减为5 mg每日1次。? 若患者剂量为5 mg每日1次,则将剂量维持在5 mg每日针对起始血小板计数为50 ×10 9/L 至100 ×10 9/L 的的骨髓纤维化患者疗效 不足的剂量调整在治疗最初 4周之内不得增加剂量,频率高于每 2周 1次。如果出现了 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不低于 100 100×10 9/L 的骨髓纤维化患者 的 疗效不足 时,若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则可以以5mg 每日 1次的增量将剂逐渐 增加,直 至最大剂量 10mg 每日 2次:a) 血小板计数仍维持在不低于40×109/L,且b) 在之前的4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不超过20%c) ANC大于1×109/L,且d) 在之前的4周内,未因不良事件或血液学毒性导致减量或中断治疗。超过 6个月的 持续 治疗 应限制在获益大于潜风险的患者上。如果治疗6个 月后没有出现脾脏缩小或症状改善,则终止本品治疗。针对出血的剂量调整若出血,则需中断治疗,无论目前的小板计数如何。一旦出血事件缓解 , 如果 导致 出血的 原因已被控制, 可考虑以 原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若出血事件缓解 , 但导致出血的原因仍存在, 可考虑以略低的剂量重新开始本品治疗。治疗中止只要患者的获益仍然超过对其带来风险,则可继续治疗。但是,如果自开始治疗至 6 个月后,脾脏体积没有缩小且症状改善,应中止治疗。对于已经出现一定程度临床改善的患者,如果脾脏与基线体积相比增大 40% (大致相当于脾脏体积 增加 25% ),并且与疾病相关症状不再有实质性改善,建议应中止治疗。与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者氟康唑合并给药 时的剂量调整当本品 与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者 CYP2C9和 CYP3A4酶双重抑制剂 (例如氟康唑)合并使 用时,本品每日总剂量 应当减少约 50% ,每天给药两次 或在无法 达到每日两次给药时将频率减少为对应的一剂量 (参见[药物相互作用)。当本品 与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者 CYP2C9和 CYP3A4酶双重抑制剂 (例如氟康唑)合并使 用时,建议增加血液学参数(例如每周两次)以及与本品相关药物不良反应的 临床症状和体征的监测频率。特殊人群肾损伤患者对轻度或者中肾损伤患,无需额外调整剂量。如果患者存在重度肾损 伤(肌酐清除率小于 30ml/min ),应该根据血小板计数,将推荐起始剂量减少大约 50% ,每天给药两次。在 本品 治疗期间,应从安全 治疗期间,应从安全 性和疗效方面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有关 患有终末期肾病( 患有终末期肾病( ESRD ESRD)、正在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如何 判断最佳给药方案面的数据有限。 基于此 人群中的现有数据 的药代动力学 /药效动力学模 拟表明 ,对于正在接受伴 血液透析的ESRD的患者,起始剂量是单次给药 15mg -20mg,仅在 血液透析当天完成后给药。如果患者的小板计数在100,000/mm3和 200,000/mm3之间,则单次给药剂量为 15mg ,如果患者的血小板 计数200 ,000/mm3,则 推荐 单次给药剂量为 20mg 或每隔 12 小时给 10 mg (共给 药 2次) 。后续给药 (单次给药或每隔 12 小时给药 10 mg 、共给药 2次) 是在每 次透析周期内血液当天给药,每天一次。 推荐剂量的根据是数模拟,对于 ESRD患者,应在密切监测个体的安全性和疗效之后才能进行任何剂量调整。对于腹膜透析或者连续静脉 -静脉血液透析患者,尚缺乏给药方案 相关数据(参 见[药代动力学])肝损伤患者如果患者存在 轻、中或重度的 肝功能损伤 (对应 Child-Pugh分级 A、B和 C级) ,应该根据血小板计数推荐 的起始剂量将减少大约 50% ,每天给药两次。应 该根据安全性和疗效的密切监测结果,对后续给药剂量进行调整。诊断存在肝损 在接受 本品 治疗期间,应该进行全血细胞计数监测,包括白细胞和计数,在开始使用 本品 治疗后前 6周内至少每一至两周监测一次,如果之后患 者的肝功能和血细胞计数达到稳定,则此后监测可以根据临床情况而定。为了 降低血细胞减少症的发生风险,可以调整 本品 的给药剂量。给药方法本品 为口服给药,可与食物 同服或不与食物 同服。若漏服某次药物,患者不应补该补该次药物,而是应该按照原定给药方案,按时服用下次药物。 | 用法用量 | |
| 1.对活性成分或任何辅药过敏 | 禁忌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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