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炎,气管炎,急性支气管炎,咽炎,扁桃体炎,继发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软组织感染 | 适应症 | 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炎,气管炎,急性支气管炎,咽炎,扁桃体炎,继发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软组织感染 |
0.1875g(按C15H14ClN3O4S计算) | 规格 | 0.125g(按C15H14ClN3O4S计算)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厂家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H20020240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00695 |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下列轻、中度感染:1.由流感噬血杆菌(仅指非β-内酰胺酶产酶菌)、摩拉克菌属(包括β-内酰胺酶产酶菌)及肺炎双球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2.由流感嗜血杆菌(仅指非β-内酰胺酶产酶菌)、摩拉克菌属(包括β-内酰胺酶产酶菌)及肺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支气管炎继发感染;3.由酿脓链球菌所引起的咽炎、扁桃体炎;4.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指甲氧西林敏感株)所引起的非复杂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 | 功效主治 |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下列轻、中度感染:1.由流感噬血杆菌(仅指非β-内酰胺酶产酶菌)、摩拉克菌属(包括β-内酰胺酶产酶菌)及肺炎双球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2.由流感嗜血杆菌(仅指非β-内酰胺酶产酶菌)、摩拉克菌属(包括β-内酰胺酶产酶菌)及肺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支气管炎继发感染;3.由酿脓链球菌所引起的咽炎、扁桃体炎;4.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指甲氧西林敏感株)所引起的非复杂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 |
口服。成人常用量: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急性支气管炎继发感染者,每次0.5g,每日2次,连用7天;咽炎,扁桃体炎患者,每次0.75g,每日2次,连用10天;非复杂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每次0.75g,每日2次,连用7~10天。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常用量: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急性支气管炎继发感染者,每次0.5g,每日2次,连用7天;咽炎,扁桃体炎患者,每次0.75g,每日2次,连用10天;非复杂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每次0.75g,每日2次,连用7~10天。 |
剂型_胶囊剂 | 剂型 | 剂型_胶囊剂 |
1.严重不良反应 1.休克、过敏反应(呼吸困难,全身潮红、浮肿等):给药时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即终止给药,并予适当的处置。 2.急性肾功能不全等严重肾损害:治疗时应定时检查,注意观察,一旦出现应停止给药并处理。 3.伪膜性肠炎伴血便:当腹痛、多次腹泻时,应终止给药并做适当处理。 4.Stevens-Johnson综合症,中毒性表皮坏死:应立即停药并作处理。 5.间质性肺炎、PIE症候群: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红血球增多等伴随的间质性肺炎,PIE症候群时应停止给药,并给予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 不良反应 | 目前尚缺乏头孢克洛缓释胶囊在国内应用时的不良反应观察数据。 根据国外同类品种(头孢克洛缓释片)的临床应用情况,头孢克洛的不反应发生率较低,反应较轻,尚未见有死亡病例报道。文献报道小于10%的不良反应有: 消化系统:腹泻、恶心、呕吐和消化不良等。 过敏:皮疹、荨麻疹或瘙痒。 血液和淋巴系统:嗜酸细胞增多。 生殖系统:阴道念珠菌病及阴道炎。 中枢神经系统:头痛、头晕及嗜睡。 肝脏:AST、ALT与磷酸盐水平暂时升高。 肾脏:BUN或肌酸肌酐暂时升高。 实验室检查:暂时性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增多,中性白细胞减少。 其它:多形红斑,发热,直接抗球蛋白实验阳性及生殖器瘙痒。使用抗生素治疗期间或治疗期之后可能有伪膜性结肠炎症状出现。 |
对本品及头孢类抗生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 | 禁忌症 | 对头孢克洛和其它头孢菌素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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