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功能减退,克汀病,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炎,甲状腺癌,甲状腺肿 | 适应症 | 甲状腺功能减退,克汀病,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炎,甲状腺癌,甲状腺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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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 | 厂家 |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H20051304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2307 |
适用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克汀病)与儿童及成人的各种原因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长期替代治疗,也可用于单纯性甲状腺肿,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甲状腺癌手术后的抑制(及替代)治疗。有时可用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甲状腺的抑制试验。 | 功效主治 | <p>适用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克汀病)与儿童及成人的各种原因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长期替代治疗,也可用于单纯性甲状腺肿,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甲状腺癌手术后的抑制(及替代)治疗。有时可用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甲状腺的抑制试验。</p> |
成人,最初每日用25~100μg,可每隔2~4周增加25~50μg,直至维持正常代谢为止。一般维持剂量为50~200μg/日。老年或有心血管疾患者,起始量以12.5~25μg为宜,可每3~4周增加一次剂量,每次增加12.5~25μg。投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有否心率加快,心律不齐、血压改变,必要时暂缓加量或减少用量。 新生儿和儿童甲状腺功能降低或克汀病,剂量参考下表: 建议使用剂量(每天): 0~6个月 25~50微克 (8~10微克/公斤体重) 7~12个月 50~70微克 (6~8微克/公斤体重) 2~5周岁 75~100微克 (5~6微克/公斤体重) 6~12周岁 100~150微克 (4~5微克/公斤体重) 12岁以上 150~200微克 (2~3微克/公斤体重) 或遵医嘱。 2~4周增加一个剂量(12.5μg~25μg),至临床表现完全正常。脉率正常或大便正常是很好的临床观察指标。 | 用法用量 | 成人,最初每日用25~100μg,可每隔2~4周增加25~50μg,直至维持正常代谢为止。一般维持剂量为50~200μg/日。老年或有心血管疾患者,起始量以12.5~25μg为宜,可每3~4周增加一次剂量,每次增加12.5~25μg。投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有否心率加快,心律不齐、血压改变,必要时暂缓加量或减少用量。 新生儿和儿童甲状腺功能降低或克汀病,剂量参考下表: 建议使用剂量(每天): 0~6个月 25~50微克 (8~10微克/公斤体重) 7~12个月 50~70微克 (6~8微克/公斤体重) 2~5周岁 75~100微克 (5~6微克/公斤体重) 6~12周岁 100~150微克 (4~5微克/公斤体重) 12岁以上 150~200微克 (2~3微克/公斤体重) 或遵医嘱。 2~4周增加一个剂量(12.5μg~25μg),至临床表现完全正常。脉率正常或大便正常是很好的临床观察指标。 |
剂型_其它剂型 | 剂型 | 原料药 |
剂量过度的表现有心绞痛、心律失常、心悸、腹泻、呕吐、震颤、兴奋、头痛、不安、失眠、多汗、潮红、体重减轻、骨骼肌痉挛等,通常在减少用量或停药数日后,上述表现消失。 | 不良反应 | 剂量过度的表现有心绞痛、心律失常、心悸、腹泻、呕吐、震颤、兴奋、头痛、不安、失眠、多汗、潮红、体重减轻、骨骼肌痉挛等,通常在减少用量或停药数日后,上述表现消失。 |
患有非甲状腺功能低下性心衰和快速型心律失常者禁用,对本药过敏者禁用。 | 禁忌症 | 患有非甲状腺功能低下性心衰和快速型心律失常者禁用,对本药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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